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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依法已报或需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和报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选择有关机构代为编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依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为什么要实施土地复垦?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因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重新释放。是国土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建设活动等工矿企业与农、林、牧、渔业争地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有效途径。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的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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